财产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2页(475字)

法院对特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定的强制措施。

有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之分。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于判决作出前依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依法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而诉前保全则是指诉讼程序开始前法院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法对其相对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基于法院依职权所作的裁定而开始进行;而诉前保全则只能由法院基于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裁定进行。即当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于起诉前向有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以后,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定;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不过,根据世界各国诉讼立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后,应于法定期间内在有关法院提起与财产保全有关的诉讼,否则,法院应依法解除该有关的财产保全。至于诉前保全的范围与方法及法律后果与诉讼保全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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