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5页(783字)

法院或其他有执行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有关法律文书中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调解书、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由法院负责执行的决定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公证文书。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规定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当事人自觉履行为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作为后盾。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有执行权的有关机构强制执行。

在西方国家,对于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大都以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为必要。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则区分国家审判机关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有权机关制作的文书,规定其他有权机关制作的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基于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申请开始,而审判机关制作的文书的强制执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而开始进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人称为执行申请人,负责主持强制执行程序的司法人员称为执行人,而被指定依法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一般通过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冻结其存款等强制措施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其所依法承担的义务。不过,在西方国家,也还存在一种间接执行程序,即通过对被执行人加以羁押、监禁等人身强制措施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允许采用这些人身强制措施来作为民事执行的手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般只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只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人依法执行职务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时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人在实施强制行为时,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而该有关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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