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6页(907字)

为执行法律文书所支出的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费用。

包括申请执行费用和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两个部分。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的规定,应收的执行费用具体包括: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的申请执行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该上缴国库。现代世界各国执行民事法律文书均需收取一定的申请执行费,其立法理由是认为民事执行程序是以解决私人权益纠纷为目的,应采取有偿原则,凡进行民事执行程序就应以一定的费用补偿国库开支。而且,根据上述收费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至于交纳申请执行费的标准,根据上述收费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0-5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1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1000-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申请执行费一般由被执行人或败诉方当事人负担,所以,应由被执行人或败诉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终结时补偿给执行申请人。而执行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则一般先由法院垫支,诉讼终结或执行终结时由败诉方当事人或被执行人予以偿付,或直接由被执行人支付。如根据上述收费办法第24条规定,除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自己负担外,申请执行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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