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6页(532字)

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程序终结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修改或被撤销,由执行员采取措施,将已交付给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或权益的一部或全部交回给被执行人的行为。

由于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根据主要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所以,执行回转通常又被称为判决回转。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例外情况,以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基于某种原因而被修改或被撤销为前提。

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修改或被撤销的情况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关于先行给付的裁定,被本院或其上级法院撤销。(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本院或其上级法院修改或撤销。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被原制作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修改或撤销。有关法律文书被修改或被撤销以后,原来的执行程序即丧失法律根据,执行申请人所取得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或权益就成为不当得利,自然应依法返还给被执行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可见,执行回转是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应依职权予以实施,无须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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