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免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0页(343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00条规定,关于应由组合补偿的损失金额或应支付的一定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其应补偿或支付之责:(1)投保渔船违法运输航行、作业而发生事故时。(2)根据章程规定,保险费可以分期交纳时,组合员无正当理由而又迟迟不交第二次以后应交纳的保险费。(3)投保渔船保险、渔船船主责任保险或渔船载货保险的组合员或被保险者,对投保渔船运输航行或保险的渔获,放松日常管理和预防其他损害时。(4)由于组合员等对第97条规定的通知拖延不报,致使损害情况难以判定时。(5)组合员或被保险人对第98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延误,或不遵从同条第2款规定的组合指示时。(6)组合员被保险者拒绝前条规定的调查,或不遵从指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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