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口禁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0页(283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下列各款之物品禁止进口。但是,当为了提供于试验研究用而取得农水产部长官之许可时,例外。作为相当于下列各目之一的物品,系指农水产部长官指定的物品中从农水产部长官指定的禁止进口地区发送或经由该地区的物品。但是,在经由禁止进口地区的指定检疫物中,农水产部令规定的除外:(1)动物和其尸体、骨、肉、蛋、皮、毛及其容器或包装;(2)担心会扩散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饲料、器具及其他类似的物品。家畜传染性病性的病原体。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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