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解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0页(277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50条规定:(1)组合因下列事由可以解散:章程中规定的存在期满或产生了解散的理由;总会的决议;组合的合并;破产;根据第86条第2款规定下达的解散命令。(2)有关解散的决议,适用第44条第1款规定。(3)解散决议未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无效。(4)除第1款事由外,地域组合组合员不满15人,行业组合组合员不满5人时,解散组合。(5)根据前款规定解散时,组合应及时将解散决定报呈农林水产大臣。第51条规定,组合解散时,除合并情况外,该组合与组合员间存在着的渔船保险等保险关系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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