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畜屠宰作业场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6页(310字)
韩国1984年《畜产品卫生处理法》规定:(1)当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认为必要时,可令作业场或挤乳场的经营者做出必要之报告,或令检查员进入作业场或挤乳场检查账簿或其他文件及作业状况。(2)当道知事为了调查未检查品而认为必要时,可令检查员进入食品制造业所、食品贩卖业所、食肉搬运业所、食品接客营业所或总统令规定之集团给食所,检查未检查品的贮藏、搬运、贩卖、陈列或使用状况,并可令其无偿地收去检查所需之最少量的畜产品等。(3)依据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而实施检查的检查员,必须携带表示其权限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员出示。(4)违反第1项、第2项规定者,科以100万元以下的过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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