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6页(772字)
一国法院基于本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规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的法律效力,必要时依法予以执行的行为。
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都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其主权国家针对特定的法律争议而作出的,原则上只能在判决国境内生效而没有域外效力,只是作为例外,世界各国才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按内国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且由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其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只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来实施。所以,根据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律由承认和执行地国家的法院来进行,外国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强制执行其所属国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决,否则,就构成对该国国家主权的侵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一般说来,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必然结果。不过,虽然承认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但在某些案件中执行并不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必然结果。
因为,一方面有些已经得到一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获得强制执行;另一方面除给付判决以外的外国民商事判决只发生承认问题,如一个单纯允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就无须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行为,是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内国的继续,所以,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一般都明确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以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甚至必须以存在条约依据为前提。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就必须根据中国与该外国法院所属国之间所存在的互惠关系或条约规定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