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5页(291字)

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之前,另外的发明人已经制造相应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规定其有在原有范围内无偿继续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的一种权利。

先用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特定发明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发明人享有先用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能提出该技术成果是自行研制出来的充分证明。

(2)他人的发明创造已取得了专利权。(3)能提出在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前已作好了生产、使用准备的充分证明,如已对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投资的有关证明。(4)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利用发明成果,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生产能力、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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