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0页(550字)

在多国申请发明专利而进行微生物样品保藏的多边国际公约。

1977年4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并制定了条约的实施条例和附件。这些文件于1980年生效。参加者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到1991年1月为止,共有23个成员国,其中包括比利时、保加利亚、法国、德国、匈牙利、日本、列支敦士登、菲律宾、俄罗斯、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奥地利等。

欧洲专利局也加入了这一条约。条约旨在简化专利申请手续,避免各国专利机构的重复而繁琐的微生物保藏程序,减轻申请发明专利人的费用负担。

在条约缔结前,专利申请涉及微生物发明时,除需文字说明外,还须提交微生物样品。如果一件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同时向几个、几十个国家提出时,须呈送几份,几十份微生物样品,会给申请人和受理国带来繁重负担。

为此,条约决定建立几个保藏微生物的国际机构,以一处保藏微生物代替多处保藏;只要在某一国际保藏机构呈送了样品,并且获得承认的,即对其他成员国具有效力,从而在微生物发明领域内实现了专利国际合作,简便了专利申请手续。至1991年1月,已建立23个国际保藏机构,其中英国7个,美国和苏联各3个,德国和韩国各2个,澳大利亚、法国、匈牙利、日本、荷兰和保加利亚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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