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6页(471字)

一国法院在特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中无条件地享有的受理诉讼和作出裁决的权利。

在一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情况下,即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有关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世界各国一般在其诉讼立法和参与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把其标的与国家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那些法律关系和那些与国家重要的政治或经济问题联系密切的法律关系无条件地隶属于内国的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如各国一般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规定内国法院对与内国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权力机构以及公共安全措施的适用密切相关的案件保留有专属管辖权;以国家的主权权力及于内国国民为理由规定内国法院在有关内国国民身份地位问题的诉讼中享有专属管辖权;考虑到涉及不动产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与不动产所在地有关,而且只有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在这一裁决中具有利益关系这一事实,规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内国法院对不动产物权诉讼以及审判问题,如遗嘱检验程序、破产程序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程序行使专属管辖权。对于一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不得由有关当事人再合意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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