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6页(291字)

仲裁机关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纠纷案件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财产,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或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申请仲裁争议金额内,对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仲裁保全措施有: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押货物、变卖容易变质难以保存的财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在中国,涉外仲裁保全措施,由仲裁委员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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