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7页(562字)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称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这是公司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公司存在过程中所必备的条件。如果股东人数由于某种变动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此外,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任何组织不能充当无限公司的股东。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连带关系,也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股东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以外的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即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还的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一旦一个或部分股东清偿了全部债务,则免除了其他股东的债务清偿义务,同时在公司股东间产生了新的债务关系,即承担全部债务清偿的股东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担债务。

无限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否则公司应立即解散;(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无限公司虽然与合伙(商事合伙)性质相同,都以经营营利为目的,但无限公司是一个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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