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两合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6页(982字)

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两合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仅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繁杂,18世纪末,西欧国家的一些企业家建立了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资本的存在形式和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同。如果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以股票形式出现,而且这种股票可以在社会上自由买卖,这种两合公司就叫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它可以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本,吸纳众多小额资金。

由于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两者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不同,因而它们在公司的地位与作用也不相同。一般地说,在股份两合公司中只有无限责任股东有业务管理权,有限责任股东担任监事,无限责任股东担任董事。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未经半数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同意,有限责任股东不得随意转让其拥有的股份。

有限责任股东,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的特点:(1)股东大会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只代表有限责任股东,其决议对无限责任股东无约束力,并且决议的执行,须经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2)公司的业务一般均由无限责任股东执行,公司只设业务执行人而不设董事会。

(3)有限责任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监察人,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无限责任股东无担任监察人的资格。

虽然股份两合公司吸收了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它既可以由于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而提高公司的信誉,又可以由于其对外发行股票而进行筹资),但由于股份两合公司的经营权都掌握在无限责任股东手里,使有限股份股东难以涉足其中,因此很少有人入股。据统计,法国1950年有股份两合公司1.3万多家,到1964年只剩下176家。日本商法典原来也规定有股份两合公司,但实际上很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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