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9页(1072字)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来自不同国家的合资者,共同选择合资公司的形式,并决定将公司建在哪一个国家;(2)共同投资建立独立的资产,并按照股权份额分享利润,分担亏损;(3)根据合资者签订的章程,建立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公司,并规定经营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立项。
从选定投资项目,寻找合适的外国合营对象,到提出筹建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整个过程,是属于中方单独完成的筹建合营企业的准备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选定投资项目、选择合适的外方合营者、编制项目建议书。
(2)洽谈签约。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是属于中外双方共同完成的阶段。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签署协议、合同和章程。(3)审查批准。
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合营双方签字后,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4)登记注册。
中外合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该企业即告正式成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国的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企业,不准开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1)现金;(2)实物,包括厂房、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原材料、仓库、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可作为投资的生产资料;(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4)场地使用权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营企业由中方和外方共同举办,即合营者中必须有一方是外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2)合营企业由双方共同投资,依各自的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3)合营企业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企业由双方共担风险、自负盈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发生亏损,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对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按投资比例分配,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5)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而设立,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