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9页(1040字)

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1)是契约合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合作各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和责任。(2)企业的组织形式比较灵活。(3)外国合作者从营业收入或设备折旧中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业的设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审批。中方合作者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简称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合作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外国合作者资信情况的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进口物资清单。国家审查批准机关接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在45天内决定批准与否。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合作企业合同内容包括:(1)合作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4)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5)合作各方投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及其构成;(6)合作各方投资的缴付期限以及欠缴时的责任;(7)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8)合作各方收益的分配方式及对债务亏损的分担方式;(9)合作企业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10)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办法,内外销比例和本企业的外汇平衡办法;(11)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劳动保险等事项;(12)合作期限和终止、清算的程序和方法;(13)合作期满时财产的处理;(14)合作期满终止合同的规定;(15)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规定;(16)违反合同的责任;(17)争议的解决方式。除上述内容外,有关税费、保险、不可抗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双方关系的其他问题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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