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4页(1413字)

亦称“持股公司”或“股权公司”,是指依靠拥有其他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其行使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公司。

控股公司1890年首先在美国出现,1914年托拉斯被禁止后更加流行。

控股公司的建立有两种方式:一是购进现有公司的达到对其实行控制的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建立新的公司,保留全部或可以对其控制的股票额。

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拥有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

控股公司的分类 按其控股方式可以分为:(1)纯粹控股公司,即公司只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股票来控制和操纵该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自身并不从事任何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种投资公司即属此类。(2)混合控股公司。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某种实际业务经营的公司。拥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并能够实际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称为母公司,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归母公司拥有,但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相对于母公司而独立的公司称为子公司,或附属公司。随着控制权的延伸还有孙公司,即子公司又控制的公司等。

并依此类推,逐渐形成一种金字塔形层层控制体系,成为一个庞大的经营集团。

控股公司必须是母公司,但母公司不一定是控股公司,在西方国家,母公司这一概念主要指的是混合控股公司。

被控的子公司也有多种形式:(1)全资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2)优势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该公司50%~100%的股份;(3)参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5%~50%的股份;(4)任意参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股比例低于25%的子公司。

控股公司一般需掌握被控股公司半数以上的股票,但由于股权的日益分散化,不一定要取得半数以上的股票额就可获得对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按照控制的直接程度又可划分为:直接控股公司,即母子公司间是一级垂直控制关系,中间不再有其他中介公司;间接控股公司,即相对于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的母公司为间接控股公司。

同时还有一种国家控股公司,即国家以较少的资本金来控制较多的、较大的企业资本,并执行着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职能和实现政府的某一政策目标而建立的经济组织。

一般分为三种:管理型国家控股公司、投资型国家控股公司和经营型国家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的主要特征 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以资产为纽带把企业密切联系起来;被控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控股公司是一整体,具有统一的发展战略,普遍实行多元化经营。

控股公司的优点:可大量节约集团化所必须的资金;企业结合关系易建立;法人人格的彼此独立,能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母公司的知名度与活力;防止企业被兼并,获得规模经济的效益;法律与税收上可以获得利益——减少纳税负担;无须承担子公司债务。

而其缺点有: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复杂,从而导致经营缺乏效率;控股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计划难以向子公司贯彻;子公司难以充分利用控股公司的中央参谋人员;控股公司实行资金分散管理,投资协调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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