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6页(850字)

依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2)公司必须是法人。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应具备下述条件: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公司必须独立承担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的集合体性质的经济组织。

(4)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的分类 以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公司之间的从属关系为标准,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以公司的控股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营公司、私营公司、合营公司;以公司的法律形态为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对子公司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安排、会计标准、人事等方面实行具体的管理。(2)子公司:指半数以上股份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实际控制,在许多方面都要受母公司的管理,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财产也是彼此独立的,它们各自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

(3)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关于业务的经营、资金的配置、财产的调度、人事的安排,均由总公司统一指挥决定。(4)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无需按公司设立的要求条件去设立。分公司通常由经理人负责掌握,不设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自己的法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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