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8页(632字)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私营企业的组织方式分为三种:(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经营、共负盈亏的私营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私营企业。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主体可以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经营者、辞职人员、辞退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条件是:(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可能因下列事由而使其主体资格消失:(1)转让,即将企业卖给他人;(2)歇业,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3)破产;(4)其他原因(如依法撤销、经营者死亡)。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企业的终止,均须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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