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9页(602字)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着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生产或经营,根据联营协议而达成的横向经济联合体。

联营企业的特征:(1)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企业成员从其法律上说都是法人,从经济性质来看,一般都是公有制性质,更确切地说,除了涉外企业之外,其他具有私有经济性质的个人和组织不能成为联营关系的主体;(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领域里的横向经济联合;(3)联营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联营各方通过签订合同而确立联营关系。

联营企业类型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1)法人型联营亦称紧密型联营,指联营主体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为法人的联营组织。

这种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依法成立。

(2)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为一个具有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组织。这种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3)协作型联营又称为松散型联营,是指以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这种联营形式并没有组成一个经济实体,联营各方只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这种联营又称为合同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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