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61页(372字)

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工作,需要招收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的制度。

1980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同临时工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在农村招工时,应报经地区或相当于地区一级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接受管理。临时工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具体由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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