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劳动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61页(233字)

对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企业全部职工应用劳动合同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实行这种用工制度,企业内部取消了固定工。全部职工与企业根据双方意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劳动用工制度改变了企业固定工、合同工等多种性质职工并存的状况,打破了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减少了企业管理中的矛盾,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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