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61页(369字)

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和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人事关系的用工制度。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常年性工作岗位招收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并对合同制工人的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作了规定。合同制的实行改变了原固定工制度的做法,贯彻了双向选择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招收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行使用人自主权,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也有促进作用,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改善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又使劳动者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还可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有利于建立劳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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