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522页(832字)
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始于19世纪末。1883年,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奠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技术贸易规模与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国际上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两类。前一类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1957年《商标注册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6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8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协定》、1973年《商标注册协定》、1973年《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1977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护布达佩斯条约》等。
保护版权的国际条约有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泊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74年《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82年《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条约》等。除此之外,一些地区性的国际组织还制定了该地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如欧共体1963年制定的《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1973年《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1975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中美洲各国1968年制定的《中美洲工业产权协定》;非洲国家1977年制定的《班吉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