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运河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3页(619字)

美国和巴拿订立的关于巴拿马运河的条约。

旧条约是1903年11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的《美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关于建造一条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通航运河的专约》,简称《美巴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美国从巴拿马“长期租借”宽10英里的运河区,美在运河区享有运河的开凿、“永久使用、占领和控制”及司法权等;美国作为补偿付给巴拿马政府1000万美元,并每年支付租金25万美元;美国为保证运河的安全,有权在运河和运河区驻军和建立要塞。根据条约,美国于1904年兴建运河,1914年8月15日正式交付使用。这是损害巴拿马主权的不平等条约,巴拿马人民展开长期的收回运河主权的斗争。1977年9月7日,美巴两国终于签订了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经营条约》,取代旧的《美巴条约》。新条约规定:到1999年12月31日条约期满,2000年1月1日,巴拿马运河和运河区的主权回归巴拿马政府,但美国仍被授权经营、维修、改建和保卫运河。美国须逐步向巴拿马移交这些权利,至条约期满时全部移交完毕。

取消运河区,逐步减少美国驻军和军事基地,至条约期满时全部撤出。原运河区的司法和移民机构、海关、邮局交由巴拿马管辖和经营。美国船只和舰艇有迅速通过和无条件通过运河的永久权利。巴拿马和美国共同保护和保卫运河。

新条约生效后,在运河区升起巴拿马国旗。运河的管理由美国的机构——巴拿马运河管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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