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3页(651字)

其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它是国际清算银行所设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讨论通过并公开的。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的重要文件。“协议”注重从资本的构成和资产的风险权数两方面,强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由于资本是衡量银行风险的基础,因此如何定义资本成为达到协议规定标准最关键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由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组成;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与缴足的普通股和不能赎回的优先股。

另一类是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由公开的储备、资产重估储备和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等组成。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协议”的宗旨,通过确定资本与信贷风险资产的构成和关系,通过确立二者之间的最低目标比率,以促使国际银行业系统更加健全和稳定,努力消除国际银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的根源。

(2)如上所述的关于资本构成。(3)风险加权数的计算。

“协议”将风险计算方式分为表内项目及表外项目两大类,对表内项目风险规定了几个权数:0%、10%、50%、100%。(4)关于标准化比率的目标,协议确定,从1988年至1992年底,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5)关于过渡期的实施安排。虽然《巴塞尔协议》不具有国际法律效力,但由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在国际上享有广泛的影响,因此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仅为成员国监管当局所接受,而且往往成为世界各国遵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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