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尔图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2页(603字)

又称欧洲经济区协定。

欧洲共同体12国代表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7国代表于1992年5月2日在葡萄牙波尔图正式签署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区的协定。由于此协定涉及到其成员国的主权范围,因此协定文本要提交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各国议会审议和批准。协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成员国之间允许商品、劳务、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将采用与欧共体相似的商业竞争规则,并在社会、消费、环境保护政策等方面与欧共体广泛合作;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将以各种方式参加欧共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计划和工作;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将设立为期5年的财政援助机制,向葡萄牙、希腊、爱尔兰和西班牙部分地区提供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捐款和15亿欧洲货币单位贷款的利息补贴;设立欧洲经济区的有关组织机构,其中包括欧洲经济区理事会、欧洲经济区混合委员会、欧洲经济区混合议会委员会、欧洲经济区顾问委员会;在决策自主的前提下,确保各国法律规章制度的一致性。欧洲这两大经济集团于1990年6月开始了就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欧洲经济区的谈判,原订于1991年6月结束,由于牵涉到双方具体的经济利益,进展不顺,几近夭折,只是在“最后一刻”双方才互有妥协,使“难产”的协定得以签署。波尔图协定原订于1993年1月1日起生效,但由于瑞士1992年12月6日公民投票予以否决,未能如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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