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第三次经济改革(1982~1988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3页(724字)

波兰198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济改革是战后的第三次。

由于1980年7月的全国性罢工风潮导致了国家全面的政治和经济危机,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政治局和政府主席团认为,只有对政治和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才能摆脱危机。同年秋成立了经济改革委员会研究与制订经济改革方针。该委员会于1981年7月提出了采用“中央计划与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体制,国家废弃行政指令统配制,企业实行自主、自治、自负盈亏的“三自”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1)基本上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

政府只有在国防需要、国际协作生产需要、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2)产品的价格应尽量反映成本和供求关系。

首先大幅度调整生产资料价格,减少价格补贴,使商品比价趋于合理,然后实行国家定价与市场价格相结合的包括官定价格、调节价格、合同议价与市场价格四种形式的混合价格制。(3)在保证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扩大物质刺激部分,并把制定浮动工资权下放给企业,以确保工资同企业的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国家则通过向企业征收工资超额增长税的办法来监督和控制工资的增长。(4)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自负盈亏,同时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使亏损企业倒闭。(5)下放部分外贸权,实行企业从出口创汇中提成办法,以鼓励扩大出口。(6)缩小中央投资范围,鼓励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再生产,提高折旧率以加速企业改造。

除中央投资继续采用财政拨款外,其余投资的资金均采用银行贷款和企业自身积累的办法解决。(7)放松对外资的限制,并采取吸引外资的政策。上述改革进展缓慢,成效不大。

1989年波兰政局剧变后,它随着波兰统一工人党失去政权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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