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国营企业私有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3页(318字)

关于私有化一般原则的法律。

波兰共和国议会于1990年7月13日通过。包括5章51条。主要内容是:(1)把大型国营企业改组成国库控股公司,向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分配出售60%的股票。

即20%的股票以“资本证券”形式无偿分配给本国公民(将改组的全部大企业20%股票的总值折算成“资本证券”分配给公民,公民凭此券可换取任何一个企业股票);20%的股票以优惠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20%的股票向国内外公开出售;其余40%为国库控股。

(2)把中小型国营企业整个或部分直接出售给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出售方式有公开拍卖、按公开宣布的协议原则出售,或按个别谈判结果出售。

本企业职工在购买或承租时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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