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3页(352字)

当发生合同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某些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可延迟履行合同或解除履行义务,而任何一方都不能对此请求损害赔偿的合同条款。

也称“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通常是指这样的意外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它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它不是因合同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

它是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不可抗力在大陆法里通常以“情势变迁”来表述,在英美法里则以“合同落空”来表述。

因为各国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有差异,所以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它至少应有以下几项内容:(1)不可抗力事故的构成条件或范围;(2)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一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3)免除责任的范围或期限;(4)有权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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