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5页(366字)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其方式既可是口头或书面的声明,也可以是要约认可的其他行为方式。(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做出,如果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承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有所扩充、限制或变更,原则上即不能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包括国际统一的实体法规则对此问题都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若承诺中的附加或变更条件并未在实质上改变要约的条件,且要约人对此无异议,则该承诺的有效性仍可得到认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采取了这样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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