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土整治与区域发展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80页(628字)

二战后法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适合于不同时期特点和需要的国土整治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它以限制巴黎等特大城市的“过度膨胀”,调整工业布局和城市空间结构为起点。20世纪60年代后进一步扩大到开发欠发达地区、改革农村传统经济结构、保护和利用山区、滨海地带自然资源等。70年代起重点转向改造衰落的老工业区和发展新兴工业区、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等领域。

它还涉及到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工业、手工业、第三产业以及人口和就业、科研、文化教育和生活环境等合理的地区配置问题,要求实现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土整治是在中央统一规划和直接干预下,中央与地方之间密切配合进行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国家金融机构和地方集资三个方面,以国家资助为主。

60年代后,国土整治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主要措施有:(1)将国土整治和区域经济问题正式纳入国家中期计划(从第4个计划起,1962~1965年),实行统一的计划指导。(2)分期分批制定和实施专项指导性“整治方案”或“远景规划”。

(3)颁布必要、相应的行政立法和各种政策措施,实行限制与鼓励相结合。(4)中央和地方各级建立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1981年社会党执政后,又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主要有:进一步向地方尤其地区一级放权,并授权地区独立编制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期计划;推行国家—地区“计划合同”制;改革财政资助制度,增强地方财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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