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自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26页(340字)

前南斯拉夫对国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初尝试。

1950年6月,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决定把国营企业交给工人管理,实行“工人自治”。它通过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进行。工人委员会由工人通过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1年(后改为2年)。

管理委员会由工人委员会选出,企业经理(仍由国家任命)是管理委员会成员,但不能担任主席。

工人自治的特点是:企业在社会计划规定的基本比例范围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重大问题均由工人委员会决定;工人的工资开始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但是,当时工人和工人委员会的权限还比较小,而国家在投资、分配、价格等宏观领域仍起着支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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