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42页(502字)

现代经济中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它把企业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由持有股票的人分别占有。股票持有人(股东)凭股票定期领取股息,并根据持有股票的多寡来分享企业相应所有权和控制权。股份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自由出售或转让,但不能向公司退股票索回股本。

股份公司不会因股东的变更而消失,它的存在具有长期稳定的性质(除非公司破产或被合并)。

股份公司的形成反映了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生产资料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为现代企业的大规模生产筹集资金提供了条件。股份公司一般分为:(1)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有无限清偿责任,而不受其股份金额限制,每一股东必须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2)有限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他所投入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3)两合公司,对于公司所负债务,由股东中的一部分负连带责任,以他们各自的全部财产负责清偿,其余的股东只以他们各自的投资额为限。在各种类型的公司组织形式中,最重要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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