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补充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78页(387字)

又称“维特芬贷款”。

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五届总裁H.J.维特芬的建议于1977年8月29日创立,主要用于资助国际收支有巨额逆差的成员国的贷款。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向沙特阿拉伯、美国等7个工业国家、6个石油输出国和危地拉及瑞士国家银行借入的款项,总额为84亿特别提款权。

申请使用这种贷款的条件是:(1)进行国际收支调整的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2)借款国需要筹集的资金必须大于基金组织在储备份额贷款或中期贷款项下可向该国提供的金额。(3)贷款必须同高档信贷部分贷款备用安排或中期贷款备用安排结合进行。由于贷款资金是基金组织按市场利率借入的,贷款利率高于普通贷款利率。

未偿余额期限在3年半以内者,利率为基金组织借款利率外加0.2%,在3年半以上者,再加0.325%。贷款在提款后3年半到7年间分8次偿还,每半年一次,每次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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