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缓冲库存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79页(340字)

1969年6月设立的,对初级产品出口国发放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初级产品出口国为稳定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国际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

所谓缓冲库存是一些初级产品生产国按照国际商品协定建立一定数量的商品储备,当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时向市场抛售或购进该商品,以稳定价格从而达到稳定出口国出口收入的目的。缓冲库存贷款主要用于:(1)资助商品库存的建立。(2)为缓冲库存机构提供经营费。(3)筹集资金以偿还建立库存或进行业务活动所带来的短期负债。

成员国的借款额最高可达其向基金组织缴纳份额的50%,贷款期限3~5年,贷款利息为6.25%,另加0.5%手续费。如果成员国同时申请出口波动补偿贷款和缓冲库存贷款,则贷款总和不得超过份额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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