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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行政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55页(296字)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基于其行政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

(1)行政处罚有7种形式:一是责令停止生产;二是责令停止销售;三是吊销营执照;四是没收产品;五是没收违法所得;六是罚款;七是责令改正、更正、公开更正。

(2)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监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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