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结构调整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79页(445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6年3月27日宣布设立的一项贷款,旨在帮助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克服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发生的国际收支困难。

此项贷款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以前发放的信托基金贷款的偿还额,共有27亿特别提款权。贷款发放期为1985~1991年。申请使用此项贷款的国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会员国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且已制订出中期调整政策。

同时,由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协助会员国政府制订一个具体的3年调整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调整目标、具体措施、所需资金总额、自筹资金总额和可以从结构调整贷款项下或世界银行得到的贷款等。

一旦调整计划得到基金组织批准,该国即可分3年从基金组织得到贷款。结构调整贷款适用的低收入国家标准与1976年发放信托基金贷款的条件相同。

贷款利率为1.5%,期限10年,宽限期5年,第5年后每半年偿还一次本金,分5年还清。在60个符合接受新贷款的国家中,中国和印度已在1985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会议上宣布不申请此项贷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