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小麦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17页(870字)

小麦出口国和进口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关于小麦贸易限额和价格的协定。

历史上曾出现过五个。第一个协定订于1933年8月,参加国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出口国,以及英国、法国、德国等进口国,总计22个国家。内容主要是:规定小麦出口总额及各出口国的出口配额;进口国不鼓励增加本国小麦产量,放弃小麦进口的数量限制,并在一定价格水平上降低进口税。该协定对世界小麦市场没有发生重大影响,虽然原定有效期为2年,但实际上1年之后就不存在了。

第二个协定订于1942年7月,参加的出口国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进口国是英国。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小麦产量、出口额、储备量、价格、救济用量、扩大贸易的措施、表决权等七项。

小麦生产国出口份额分配如下:阿根廷25%,加拿大40%,美国16%,澳大利亚19%。协定有效期5年,1947年期满。

第三个协定订于1949年3月,8月1日生效。参加国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5个出口国和英国、印度、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37个进口国。内容只规定了进出口限额(每年5.8亿蒲式耳)和价格涨落范围(每蒲式耳1.8美元~1.2美元)。协定为期4年,覆盖了国际小麦贸易的2/3。

根据协定,于1949年7月1日成立国际小麦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协定参加国均为理事会会员国。理事会总部设在伦敦。该协定于1953、1956、1959、1962年连续4次修改续订。

1965年期满后延期2年,到1967年7月31日结束。第四个协定是1967年签订的国际谷物协定,自1968年7月1日起生效。

其中包括代替小麦协定的小麦贸易部分和粮食援助协议,共两部分。国际小麦理事会作为执行规定中有关小麦贸易协议的专门机构而继续存在,拥有49个成员国。第五个协定是197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小麦会议上续订的小麦协定,仍包括小麦贸易协议和粮食援助协议两部分。该协定几经展期,一直延长到1981年6月30日。由于各国之间矛盾重重,对有关小麦价格的涨落幅度问题始终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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