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55页(513字)

为民用航空器,主要包括民航、飞机、飞船、气球及其类似航空器等,制定的有关调整空域的使用和在空域发生事项的法律。

空域指从地面直至外层空间的区域。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国家对其空域拥有主权。任何国家的航空器在他国空域飞行,都必须严格服从该国有关空域使用法律的管辖,严格遵守该国的航空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入境、离港、移民、护照、关税、健康,以及有关机组人员、乘客和货物的文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有关航空港的法律,也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国家,航空港都是由国家特许的。但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将其机场在向本国飞机开放同样的基础上向其他缔约国开放。航空器本身,也受航空法的管理。

航空法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飞机,必须有注册国发有的适航证,驾驶员和机组人员也必须有被发给的合格证书或执照。

航空公约对航空器的被劫持还特别规定,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步骤把被劫持的飞机交还原合法的飞机指挥官,要求飞机降落国允许旅客和机组人员继续其旅行,并将飞机和运载的货物交还合法的所有人。航空公约对旅客、货运人、行李和货物等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索赔问题,也都有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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