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64页(350字)

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原则。

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某种对等优惠待遇或权利。其特点在于它的对等性和双边性。但缔约国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条款,其他国便可同样享受。

在国际上普遍缔结最惠国条款的情况下,互惠待遇在形式上虽是差别待遇,但实际上具有无差别待遇的性质;互惠协定形式上是双边协定,实际上具有多边的性质。

互惠协定必须规定具体内容,最惠国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第三国同样的优惠待遇,不规定具体内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根据互惠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结的多边国际协定,1964年开始,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承诺的优惠,不能希望从发展中国家得到互惠,免除其承担给予互惠待遇的义务。国际组织对互惠待遇原则不断作出适时的修正,对发展中国家有利。

上一篇:弧弹性 下一篇:花旗银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