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91页(605字)

世界上有的国家以“救济”贫民的名义制订的法律。

比如在英国历史上就先后出现过三个济贫法。(1)1601年济贫法。圈地运动兴起后,大批小农失去土地,成为无业贫民。为维护封建统治,英国政府在制订血腥立法惩治流浪者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

1555年开始征济贫捐,1563年改征济贫税。1601年正式颁布“济贫法”。规定:各地教区征税以救济贫民,凡在某教区居住一定年限且从事过劳动的失业者均可领取一定数额的救济金。1641年,理查一世颁布法令宣布此“济贫法”为永久性法律。

(2)1795年“斯品汉姆兰条例”。工业革命使城市人口大增,进口粮食占国内消费的比重上升;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英法战争不断,使国内粮食紧缺,物价上涨,工人工资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于是政府于1795年颁布该条例。规定:以当时面包最低价为准,如工人劳动所得工资不能维持最低生活,可以从济贫税中取得一定补贴。

(3)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又称“新济贫法”。规定,自1835年7月起停止对健康成年男性失业者的户外救济;由政府设立习艺所,收容失业贫民;入所者必须从事劳动,并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夫妇不能同居等。到184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707个习艺所,入所接受救济者为30.6万人,所外受救济者达157.1万人(1848年)。

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缓和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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