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06页(519字)

按法律登记为农场(不是农村住户)的由个人或夫妇经营的农业生产单位。

主要特点是:(1)有足够的收入(包括农场外收入)用以支付家庭和农场经营费用,还债和保有自己的财产;(2)农场主对农场拥有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3)主要由农场主和其家庭成员提供劳动力,只有在必要时雇佣少量季节性或长年农业工人。其土地可以是自有的,可以是租种的,也可以是二者兼有的;规模可大可小。如日本的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只有1.2公顷,西欧为20公顷~30公顷,北美在200公顷左右,澳大利亚则高达2800公顷以上。

在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中,家庭农场占有优势的地位。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家庭农场对变化中的市场具有反应灵敏,决策快的特点,从而可以及时调整生产结构以适应新的形势。此外,家庭农场把经营者的劳动好坏同自身的经济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劳动者始终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从而也减少了农场的计划、管理和监督人员。

家庭农场的主要缺点是,它们难以解决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现代化生产所需投入物的供应,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以及在推广新科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因此,农场主往往自己组织合作社来解决这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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