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日本财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16页(952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日本政府根据美国占领军的指令,实行的重大改革。

它是日本经济民主化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1946年4月颁布《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法》,同年8月成立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改革从此开始。在改革中相继颁布的主要法律有:1946年10月的《企业再建整备法》,1947年4月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1947年12月的《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以及1948年1月的《排除财阀家族支配法》等。

主要的改革措施是:

(1)解散持股公司,分散股权,消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从1946年9月至1948年6月,先后分五批确定83家持股公司为解散对象,其中包括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中岛、野村、浅野、大仓、古河、鲇川十大财阀的本公司,以及中小财阀的持股公司。根据规定,上述公司的全部持股和十大家族的56名头面人物个人所拥有的大部分股票均由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拍卖。但实际上被解散的只有三井总公司、三菱总公司等28家。

勒令财阀家族和财阀所属主要公司领导人一律辞去公司领导职务,并禁止他们在10年内重新任职。与此同时实行了股权分散化,财阀公司的职员可以优先购买被拍卖的股票(但持股公司和财阀家族不得购买)。

(2)禁止私人垄断。根据1947年4月的《禁止垄断法》,禁止从事不正当的限制交易和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禁止卡特尔行为和组成集团,禁止签订国际协约。

(3)分割大企业。根据1947年12月制定的《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不准经营过大的企业或具有垄断性企业,以确保《禁止垄断法》的实现。1948年上半年确定了325家大公司为分割对象,囊括了各产业部门所有的大公司,其资金约占日本全部股份公司资本总额的66%。但实际被分割的公司只有18家。

通过改革,基本上消除了日本垄断资本的封建家族式统治。朝鲜战争爆发后,特别是1951年日美签订单独媾和条约和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后,日本政府陆续取消了对财界人士的“整肃”,以及不准使用财阀商号和徽章的禁令。

垄断资本又以新的形式发展起来,形成大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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