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17页(531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十国集团于1962年10月共同创立的一种特别贷款项目,是基金组织为补充资金来源而安排的备用信贷额度。

协定规定:在国际短期资金发生巨额流动可能引起货币危机时,基金组织可以从十国借入总额为60亿美元的资金,贷放给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总协定参加国,以稳定该国货币。在协定基金中,美国提供20亿美元,英国和德国(原西德)各为10亿美元,法国和意大利各为5.5亿美元,日本2.5亿美元,加拿大和荷兰各为2亿美元,比利时1.5亿美元,瑞典1亿美元,瑞士单独提供2亿美元,所以总协定资金实为62亿美元。在1962~1978年间,基金组织先后9次借助总协定满足了美、英、法、意等国的紧急提款需求,总金额相当于45亿特别提款权。1983年,基金组织会同十国集团对总协定进行了改革。信贷额度重新调整,改用特别提款权计算,总额增加到170亿特别提款权。另外,同意非总协定参加国可与总协定达成联合借款协议,享受总协定的便利并承担义务。

当非总协定国家发生货币危机足以威胁国际金融体系时,基金组织在普通贷款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借助总协定以应急需。总协定最初规定有效期为4年,以后多次延期,现在,实际上已成为一项永久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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