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92页(686字)
简称“联大”。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主要职能和权力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等领域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影响联合国任何机构职权的问题(安理会正在审理者除外),并向成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对裁军和军备控制的原则进行审议,提出建议;对可能危及国家间关系的冲突的和平解决提出建议;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的报告;审批联合国预算和分摊各成员国应缴的会费;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并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一般在12月25日前闭幕。
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始前闭幕。常会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副主席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非洲国家6名、亚洲国家5名、东欧国家1名、拉美国家3名、西欧及其他国家2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5名(大会主席所属地区分配的副主席名额减少一名)。大会主席由上述五个地区轮流推选本地区某国代表经大会选举担任。
第一届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月召开,到1992年共举行了47届。大会表决的原则是:凡属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会员国权利的终止及会员国的开除,均需以2/3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须以简单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