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19页(34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根本法,《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通称。

1957年3月25日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代表在罗签署,故称。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同时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包括序言、6部分正文(共248条)、4个附录、9个议定书和1个协定书。主要内容是:(1)建立共同市场,实行商品、人员、劳务、资本的自由流通;(2)在主要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步实行共同的政策和原则;(3)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与财务等。

在实施过程中,条约经过多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是1986年2月签署的《单一欧洲法》。条约的签订与执行推动了欧共体的形成与发展(参见“欧洲共同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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