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民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46页(759字)
关于在美国建立国民银行制度的重要法令。
1862年由财政部长沙尔蒙·P·蔡斯提出,1863年2月经国会通过实施,1864年6月修订完善。法令的主旨在于确立联邦注册银行的主导地位,创造一种统一的通货,为低息政府债券提供销路。主要内容为:(1)国家特许5个和5个以上股东的团体经营银行;(2)按营业所在地人口规定银行创业资本的最低额:居民在6000人以下的地区为5万美元,6000~50 000人的地区为10万美元,5万人以上的地区为20万美元;(3)规定按银行负债额(纸币发行额和存款额)提存最低准备金,作为银行发行钞票和各种银行负债的担保。
其中,中央准备城市银行和一般准备城市银行的最低准备率为25%,乡村银行为15%;(4)国民银行的钞票由财政部印制,拨交银行发行;(5)每家银行必须认购相当于资本额1/3的联邦政府债券,并将其存入美国财政部,然后领取认购债券当时市场价值90%的国民银行券,这种银行券是法定纸币,可用于一切支付;(6)成立通货总监办公室,负责执行银行法规的行政管理工作,下设检查员队伍以监督银行的营业状况。
1865年3月国会又通过法令,规定自1866年7月1日起对州注册银行课征10%的发行税,限制其发行权,迫使州银行和私人银行的银行券退出流通,使国民银行券和绿背纸币成为普遍使用的货币。国民银行法的最重要成果是:(1)用一种安全统一的纸币取代了五花八门的州银行钞票;(2)在继续贯彻自由开办银行的原则下改进了银行的营业状况;(3)使联邦注册银行数目急剧增加,初步建立起国民银行制度;(4)扩大了美国政府公债市场,使财政利益和联邦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但它也存在存款准备金层层加码、流通中的货币额不取决于经济需要而取决于政府公债发行额及其市场价格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