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8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53页(785字)

面对日本、西欧国家,以及亚洲新兴工业国的挑战,80年代美国外贸逆差不断扩大。

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地位,美国于1988年8月通过该法案。主要内容是:(1)扩大对总统的谈判授权。规定在1993年5月31日以前,总统有权就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包括“乌拉圭回合”提出的协定)进行谈判;有权进行关税减让,无需国会再作批准,减让最大限度为50%。(2)加强对不公正贸易的报复措施。

将总统对不公正贸易申诉的裁决移交给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超级301条款的规定,贸易代表必须从1989年和1990年着手处理对不公正贸易的申诉,确定需要最先处理的国家名单。

列入名单的国家在三年内如不消除不公正的做法,美国将采取报复措施。(3)对违反贸易协定或国际法的做法进行报复,对虽未违法但属不公正的不合理的做法,以及拒绝给予美国货物、服务和投资以平等待遇的歧视性做法,酌情实行报复。

(4)加强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专利诉讼权的适用范围。

(5)进一步限制外国投资,禁止外国公司在美国政府担任债券的最初经纪人。(6)为电信产品贸易寻求“互惠政策”。必须在5个月内,对向美国电信产品关闭市场的重点国家进行调查,通过谈判在一定时间内仍未能停止美国认为不公正做法,则要求总统选择报复措施。

(7)在3年内禁止购买日本东芝公司和挪威孔斯贝格武器制造公司的专利,作为对它们向前苏联海军出售技术设备的制裁。(8)取消巴黎统筹委员会国家向中国出口商品的许可证。(9)将农产品出口补贴基金从15亿美元增加到25亿美元。

(10)批准一项9.8亿美元的再培训计划,对因进口而失业的工人进行再培训。

(11)修改第201款“例外条款”的补救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对易腐农产品和受到损害的行业采取紧急进口限制措施。

此外,还对海空运输、反倾销法、反补贴税等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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